鉴定机构使用未经当事人质证的材料,作出的鉴定结论法院不采信
举证责任人拒不提供鉴定材料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陈改珠 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一审原告梁某某(以下简称梁某某)与一审被告周某某(以下简称周某某)系个体工商户,两个人的商店左右相邻。2017年7月24日上午十时许,梁某某将一盆脏水泼到了周某某的商店门口,影响了周某某以及顾客的出行,周某某对梁某某的泼脏水行为予以指责,双方由此发生争执,梁某某首先动手打了周某某,周某某一气之下随手拿了一把扫把朝梁某某后被打了一下,双方厮打在了一起。邻居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赶到后将两人带到了派出所接受处理,双方在派出所写下了事发经过。后双方均到郑州人民医院就诊,周某某在门诊经过医生简单处理,因担心店里没有人照看生意就回去了,没有住院。梁某某办理了住院,并拍了X线片,住院11天出院。
法院审理经过
2018年元月,梁某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侵害为由,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周某某,要求周某某赔偿其住院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等。金水区法院受理后,梁某某申请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金水区法院委托郑州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梁某某的伤残等级作出认定。某鉴定机中心作出(2018)临鉴字252号鉴定书。
周某某的代理律师经过认真阅读、分析该份鉴定书,发现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依据的是郑州人民医院2017年7月24日X线片(片号:100281476),和2018年3月23日黄河中心医院X线片(片号:53619)的两张X线片,其中郑州人民医院2017年7月24日X线片(片号:100281476)不是金水区人民法院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梁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这张X线片。该份鉴定书程序违法,随即向金水区法院提出异议,金水区法院也及时给鉴定机构发了涵,要求鉴定机构说明情况。在一审庭审中周某某代理律师当庭询问了梁某某,梁某某当庭承认其向金水区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这张X线片,法庭围绕该问题作了详细的庭审笔录。庭审结束后,法庭通知鉴定机构予以答复,鉴定机构答复的非常草率,对一审法院提出的问题不做正面回答,而是笼统的回答为“我们所用的鉴定材料为该案委托方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供”,而对郑州人民医院2017年7月24日X线片(片号:100281476)不做任何解释和说明。根据这种情况,周某某理律师认为,某鉴定中心使用未经当事人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鉴定程序违法,该鉴定书不客观,不公正,严重损害了被告周某某的合法权益,随代表周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梁某某的伤残程度重新进行鉴定,但是,一审法院在多次告知了梁某某法律后果后,梁某某仍然拒绝重新鉴定,拒绝向法庭提交重新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因原告提交鉴定机构的郑州人民医院X线片未经过法庭质证程序,被告申请重新鉴定,但原告不同意重新鉴定,因重新鉴定无法进行,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一审判决后,原告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18年7月20日,一审法院询问上诉人鉴定报告中载明片子(片号:100281476)的来源时,上诉人陈述鉴定机构通知其去鉴定前其收到鉴定机构的短信,其询问需要带什么东西,鉴定机构回复把拍过的片子带过来,鉴定机构看过后就把片号为:100281476的片子放到鉴定机构保存,说是鉴定需要用,然后上诉人就将片子留下,一直到2018年6月6日下午将片子取回。从上诉人的上述陈述可知,作为鉴定材料的郑州人民医院X线片未经过质证,鉴定程序违法。该中心在给一审法院出具的《回复》中亦未明确郑州人民医院X线片对鉴定结论是否有影响。一审未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上诉人不同意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请求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未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告知其另行主张,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某某才做出了不一并处理被答辩人提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的判决。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查清事实后,认为答辩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成立,随即通知被答辩人提交鉴定所使用的证据材料,但是被答辩人拒绝重新鉴定,拒绝提供鉴定所使用的材料,一审判决才做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从本案中得到的启示:
1、作为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时,一定要依法依规办理案件,认真负责履行职责,对己方当事人应当举证的材料一定要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并经过当庭质证,使证据合法化。
2、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定要仔细甄别,从证据的要件逐一分析其是否存在瑕疵,尤其是需要鉴定的案件证据更需要认真比对,因为鉴定机构在作鉴定前都会要求当事人配合并提供证据,有的当事人就会借机将对己有利的证据提交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就有可能使用未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作为检材使用,这样的鉴定结论就失去了公正性,损害了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就要对该鉴定书提出异议,要求鉴定机构补正;
3、鉴定机构拒不补正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重新鉴定,或者经法院明确告知其应当履行举证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举证义务人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法院就是说理的地方,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要证据充分、合法,法院就会支持你。
(本文为原创作品,案例来自本人代理的一起民事人身侵权案件,该文未经陈改珠律师许可,不得擅自转载、使用,否则,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陈改珠律师简介简介
陈改珠,女,1986年参加第一次全国律师统考取得律师资格,198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30多年,现为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38178789.擅长金融、房地产领域、民商事案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