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年龄超过60岁,仍可主张误工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0日,王XX 驾驶小型轿车沿杏贾路由东向西行驶,与赵XX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赵XX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XX承担主要责任,赵XX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XX先后两次到河南(郑州)中汇心血管病医院住院治疗。王XX 驾驶的小型轿车投有交强险和500000元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赵XX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xxxxx元、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共1510元、车辆损失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天的标准支持18天,为900元(50元/天×18天=900元);营养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按照2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1200元(20元/天×60天=1200元);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以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6858元/年为标准酌情支持90天计算为11554.03元(46858元/年÷365天×90天=11554.03元);残疾赔偿金,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的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计算为58141.65元(34200.97元/年×17年×0.1=58141.65元);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以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平均工资47272元/年为标准酌情支持180天计算为23312.22元(47272元/年÷365天×180天=23312.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情,酌情支持5000元;交通费,根据伤情和治疗状况,主张860元的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XXX保险公司(交强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XX车辆损失、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99217.9元;二、XXXXXXX公司(商业三责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1151.77元的80%,即16921.42元;三、驳回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XXX保险公司(交强险)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赵XX已年满64岁,已超过退休年龄,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应支持误工费,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赵XX虽已超过60周岁,但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系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具有劳动能力,本案事故造成其一定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结合赵XX的年龄、职业,综合鉴定意见,酌情认定本案误工费为23312.22元并无不当。XXX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通过学习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在办理侵权案件时,受害人的年龄虽然超过了60周岁,但是,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在遭受侵权之前一直从事劳动且有相应的的收入,那么,相应的误工费,法院一般是会支持的。以前,有很多人认为,只要超过了60周岁,就视为退休人员,进而就主张不存在误工费,这是明显不对的。法院审理案件,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只要有相应的客观事实,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法院一般就会支持;
2、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长短,这是需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时一并要求鉴定,法官一般都是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判决的。
3、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问题,伤者和护理人员要是有证据证明自己经济损失的,可以根据证据进行判决,如果没有,法院一般会按照伤者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参照同行业的标准进行判决。对于护理人员,法院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进行判决。笔者发现,其实按照行业标准进行计算,对当事人更有利。因为很多人的实际工资还达不到行业标准,另外,实际工资超过一定数额,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而适用行业标准则不必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最后确定一个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案。
4、从2019年12月20日起,河南省的交通事故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2019年12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展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自2019年12月20日起: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终结的,或实施后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
这又是一个利好消息,特别是对于户籍为农村或者生活在农村的受害者而言,赔偿数额高的可不是一点点!
(本文为原创作品,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该文未经董超律师许可,不得擅自转载、使用,否则,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附:
1、2020年度,河南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644.9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107.93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201.10元。
2、2020年河南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46733元
2020年河南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70239元
丧葬费数额为:35115.9元
3、2020年河南城镇非私营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
1、金融业 122314
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4755
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6681
4、卫生和社会工作 82555
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3900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8218
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7985
8、 教育 76442
9、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9073
10、采矿业 76348
11、房地产业 64168
12、制造业 58982
13、建筑业 58683
14、批发和零售业 59403
15、农、林、牧、渔业 50282
16、住宿和餐饮业 43675
1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3357
18、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9218
19、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4843
4、河南省高院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高法[2019]338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践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董超律师简介
董超律师,男,2007年毕业于郑州大学,现为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联系电话13653865515。董超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代理交通案件近50多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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