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飞车抢夺案
案情简介:
1、2011年4月1日、5月24日,李XX、贾XX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先后在许昌市东城区于庄与大罗庄交叉口抢夺王XX价值1550元的黄金耳环一副;在许昌市经济开发区许繁路五里岗路口处抢夺周XX价值1280元的黄金耳环一副。
2、 2011年7月28日早上,李XX、贾XX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来到新郑市区,先后在阁老路与环城路交叉口处抢夺唐XX价值1540元的黄金耳环一副;在新村镇新一中东门附近抢夺毛XX价值2310元的黄金耳环一副;在子产路上抢夺张XX价值1151元的黄金耳环一副;在渔公一街郑风苑北门口抢夺张XX价值1540元的黄金耳环一副。
3、2011年8月26日早上,李XX、贾XX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来到新郑市区,先后在中华北路华信学院门口抢夺岳XX价值2437元的黄金耳环一副;在新港大道与柴家丁字路口处抢夺安XX价值1791元的黄金耳环一副。以上价值4228元的黄金首饰由张XX予以收购。
4、2011年8月27日、9月1日,李XX、刘XX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先后在鄢陵县大马乡鄢望路上抢夺李XX价值2090元的黄金耳环一副;在鄢陵县中英文学校西侧抢夺康XX的价值2568元的黄金耳环一副。以上价值4658元的黄金首饰由张XX予以收购。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X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贾X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刘X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红色宗申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警示教育意义:
本案发生在2011年,虽然现在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十年,但是,本案带给我们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却并不过时,作者特总结如下,以便大家共同学习、思考:
首先,本案四名被告人,其中有三个人都有犯罪前科,并且,之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本次犯罪行为基本一致。李XX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贾XX,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28日被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0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张XX,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3月28日被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有犯罪前科的人,再次犯罪的机率会比普通人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被告人本身看,刑满释放后,如果他没有深刻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积极悔改的决心,那么,在面对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巨大利益面前,很容易把控不住,然后“重操旧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2、从被告人所处的社会环境看,被告人犯罪后,他身边的亲朋好友,往往会带着有色眼镜去对待他,使他很难再融入犯罪之前的社交圈。另外,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招聘人员时,对有犯罪前科的人也区别对待,这种行为也从经济层面上给犯罪后的被告人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作者认为,要想有效避免二次犯罪,一方面,被告人自己要有改过自新的决心和毅力,另一方面,全社会也应该给予有犯罪前科的人更多的理解、支持与信任,内因与外因相结合,才是解决二次犯罪问题的有效途径。
其次,从犯罪对象看,本案的受害人都是独自在路上步行或者骑行的女性,抢夺的物品也都是耳环、项链等贵重饰品。虽然现在的社会环境普遍要比十年前好很多,但是,我们仍然要时刻保持应有的警惕。特别是广大女性,能走大路、热闹的路,就不要走小路、偏僻的路,出门在外,尽量做到穿着得体、财不外露,这样,才不会引起犯罪分子的注意,进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再次,对于来路不明的东西,不要贪图便宜而购买。本案中,被告人张XX就是因为明知是来路不明的赃物,而进行购买,最后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要以为图便宜买个东西,没有啥大事!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那些反常的、违背市场价值规律的事,基本上都是陷阱。戒掉贪念,方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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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董超律师简介
董超律师,男,2007年毕业于郑州大学,现为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联系电话13653865515。董超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代理刑事案件近百起,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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