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生效判决书与仲裁裁决书想在中国内地“落地”强制执行,必须先过“承认”这一关——中国法院不会直接照搬外国法律文书的执行力,而是要先裁定是否予以承认,承认后再按国内执行程序执行。但二者依据的法律路径不同:判决靠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仲裁裁决主要走《纽约公约》通道,后者的可预期性通常更高。
管辖法院与申请期限
两类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判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管辖;若被申请人在中国既无住所、又无财产,可由申请人住所地中院管辖。
外国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管辖;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均不在中国境内,可向申请人住所地或与裁决所涉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院申请。
申请执行的期间均为二年,自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的,自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若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自法院作出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实务提示:判决执行中,若中国与判决作出国既无相关国际条约、也无互惠关系,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离婚判决除外)。因此在接受涉外委托时,第一步应先核查两国间是否存在司法协助条约或既往互惠判例。
外国生效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核心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至第五百四十六条构建了基本框架;2021年《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书:载明双方当事人信息、外国法院名称、案号、诉讼开始日期与判决日期、具体请求与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及财产所在地,并说明该判决在境外的执行情况。
2、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3、判决生效证明文件。
4、缺席判决的合法传唤证明(判决本身已明确说明的除外)。
5、身份证明: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材料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译本;域外形成的文件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履行中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审查要点
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主要考察:该国与中国是否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判决是否终局生效、是否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尤其是缺席判决下的合法传唤)、是否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法院裁定承认后,再按《民事诉讼法》第三编规定予以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核心法律依据:中国于1987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这是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执行的主通道。
申请材料清单,依据《纽约公约》第四条及国内司法解释,需提交:
1、申请书(内容与判决执行申请书类似);
2、仲裁裁决正本或经适当证明的正式副本;
3、仲裁协议正本或经适当证明的副本(这一点是判决执行所没有的,务必备齐);
4、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域外形成的需公证认证);
5、上述文件非中文的,须提供经公证认证的中文译本。
审查范围:仅作程序审查,不审实体。这是仲裁裁决执行与判决执行的重要差异——法院不审查裁决的实体对错,只审查《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性事项:
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
2、未适当通知被申请人或未能陈述意见;
3、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4、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约定或法律;
5、裁决尚未生效或被撤销;
6、争议事项依中国法律不可仲裁;
7、承认与执行违反公共政策。
前五项由被申请人举证,后两项由法院依职权审查。
⚠️ 风险预警:中国法院对“公共政策”条款解释较为谨慎,通常限于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国家主权、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情形。但被申请人常以“公共政策”抗辩,建议在仲裁阶段就留存完整的程序往来邮件、送达凭证等原始证据,以应对后续可能的挑战。
律师实务操作建议
第二,材料准备“双认证”。所有在域外形成的文件,均需办理公证 + 认证(或海牙认证)手续,并附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译本。材料不齐且经释明仍补正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善用财产保全。在申请承认与执行前或同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境内财产,防止资产转移。
第四,选定最优管辖法院。若被申请人财产分布于多个省份,可综合考量财产集中度、执行环境、地方司法保护等因素,选择最有利的产权所在地中院管辖。
第五,关注时效。二年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需密切跟踪,避免因时效瑕疵丧失执行机会。
供稿:董 超
编辑:葛雨晴
校对:张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