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时间:2026年8月7日
判决法院: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核心判项:被告人张恒针对非法持械暴力强拆的反击致人死亡行为,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宣告无罪,驳回全部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审理全貌
(一)案发核心事实
本案系典型的公民私权对抗非法暴力行政侵权类防卫案件。案发当日清晨,十余名人员在无合法拆迁手续、无司法强制执行裁定的前提下,结伙携带防暴叉等器械,动用轮式破碎机等专业破拆设备,暴力破坏涉案住宅院门、房门,非法强行侵入公民私人住宅,实施暴力强拆行为,严重侵扰公民住宅安宁、人身及财产安全,不法侵害具有组织性、突发性、暴力性、非法性四大特征。被告人张恒及其父亲在面对数十名持械人员破门入户、人身及财产安全遭受紧迫、现实、持续的致命威胁时,为阻止不法侵害持续进行、保卫自身合法权益,持自制长矛实施反击,反击过程中致强拆人员石某受伤后死亡。案发后,张恒被长期羁押,历经900余天司法程序,最终迎来无罪判决。
(二)关联案件审理结果
本案并非单一判决,司法机关同步追究了非法强拆人员的刑事责任。早在2025年1月21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已对参与本次非法强拆的10名人员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其中2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余人员均判处缓刑。该关联判决明确了本次拆迁行为属于刑事层面的非法不法侵害,为后续张恒正当防卫无罪判决奠定了核心事实与法律基础。
(三)控辩审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公诉机关指控:张恒反击行为致人死亡,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核心裁判逻辑:坚决摒弃“事后上帝视角”苛求危急状态下普通公民的防卫尺度,认定涉案强拆行为是正在进行的、严重威胁人身与住宅安全的不法侵害;张恒的反击行为是在人身安全迫在眉睫的紧急状态下实施,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的暴力程度、危险程度基本匹配,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刑法》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同时驳回死者家属全部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另据司法反馈,公诉机关对本案无罪判决不予抗诉,判决即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案核心法律适用专业解析
(一)明确非法暴力强拆属于刑法意义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裁判误区:将未经法定程序的暴力强拆、违规拆迁仅认定为行政违法或民事侵权,否定其刑法层面的不法侵害属性,进而否定公民对此类行为的正当防卫权,导致公民面对非法强拆时只能被动忍让,反击即面临刑事追责风险。本案判决彻底纠正该裁判偏差,明确无合法手续、持械入户、暴力破拆的组织性强拆行为,不仅违反行政征收拆迁法律法规,更属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可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行为。该行为同时侵犯公民住宅权、人身权、财产权,多重法益受损,具备不法侵害的紧迫性、违法性、现实性,完全适配正当防卫的适用前提。
(二)精准界定防卫限度,坚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原则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司法认定,一直是刑事辩护与司法裁判的核心难点,多数防卫致人伤亡案件中,法院易机械以“结果论”定责,只要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即认定防卫过当。本案裁判严格遵循最高法正当防卫指导案例精神,坚持行为时视角、场景化判断:清晨突发多人持械入户破拆,被告人处于封闭住宅、人数劣势、紧急恐慌的绝境中,无法精准预判侵害程度、无法精准控制防卫力度。在面对组织化、器械化的暴力不法侵害时,公民无需承担精准配比防卫强度的严苛义务,只要防卫行为为制止侵害所必需,即便造成死亡结果,也不认定为防卫过当。该认定彻底打破“谁死伤谁有理”的惯性司法思维。
(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一体化否定,完善防卫权保护体系
本案不仅宣告被告人无罪,还全额驳回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从刑民双重层面确立规则:针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既无刑事责任,也无民事赔偿责任。彻底杜绝了“防卫无责但需赔钱”的司法乱象,实现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完整落地,真正实现了合法权益对不法行为的全面豁免。
三、本案判决的全国性司法与社会影响
(一)个案层面:刷新拆迁防卫类案件裁判标准,形成标杆判例
在全国同类案件中,公民反抗非法强拆致人伤亡的无罪判决极为稀缺,此类案件普遍存在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定罪率高、无罪率极低的现状。本案作为强拆防卫致人死亡的无罪标杆判例,填补了司法裁判空白,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可参照的裁判范式,终结了各地裁判尺度不一、过度限制防卫权的乱象。
(二)司法层面:重塑正当防卫裁判逻辑,统一类案司法尺度
1. 确立“不法侵害优先审查”规则:审理拆迁冲突防卫案件,优先审查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只要拆迁行为无合法手续、存在暴力侵入、强制破拆等非法情形,直接认定为刑法不法侵害,赋予公民完整防卫权。
2. 摒弃机械结果归罪:明确防卫限度判断以案发时紧急场景为唯一标准,不以后果轻重倒推防卫行为违法,充分考量普通公民在危急状态下的认知局限与行为本能。
3. 明确行政违法行为可构成刑事不法侵害:纠正“行政违法不适用正当防卫”的错误认知,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边界,明确严重侵害人身、财产核心法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可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三)社会层面:矫正公私权失衡,筑牢公民私权保护屏障
长期以来,部分地区拆迁活动中存在公私权不对等问题,基层拆迁主体常以“公共利益”为名实施非法暴力拆迁,公民维权渠道受限、防卫风险极高,私权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本案判决向全社会释放明确信号:公共利益不能凌驾于公民合法私权之上,非法公权衍生的不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维权、正当防卫受司法绝对保护,极大提振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法治正义的信任。
四、判决对未来强拆行为及拆迁纠纷的导向性影响
(一)对拆迁实施主体:彻底终结非法暴力强拆的生存空间
1. 倒逼拆迁行为全面合规。此后所有征地拆迁、房屋拆除工作,实施主体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审批、公示、补偿、催告、司法强制执行等全套法定程序,无手续、无裁定、无协商的暴力强拆、夜间强拆、突击强拆、持械强拆将彻底被禁止,一旦实施即被认定为刑事不法行为。
2. 明确非法强拆的双重追责风险。拆迁实施人员、组织人员不仅会因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刑事追责,其实施的非法强拆行为将直接赋予被拆迁人完整正当防卫权,一旦引发冲突伤亡,被拆迁人可依法无罪免责,风险完全由非法拆迁方自行承担。
3. 杜绝“以强凌弱”的拆迁惯性。以往部分地区依靠暴力威慑、强制驱逐推进拆迁的模式彻底失效,拆迁工作必须回归平等协商、依法依规的法治轨道,基层拆迁乱象将得到系统性整治。
(二)对司法机关:统一拆迁冲突案件裁判标准,强化司法制衡作用
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处理拆迁冲突警情时,将优先核查拆迁行为合法性,对非法强拆引发的防卫冲突,不得随意对被拆迁人立案追责,优先追究非法拆迁方的法律责任。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严格把控证据与法律适用,对合法防卫的被拆迁人坚决不予起诉,杜绝“迁就拆迁秩序、牺牲公民私权”的追诉倾向。
3. 审判阶段:全国法院将参照本案标杆尺度,统一拆迁防卫类案件裁判标准,严格适用正当防卫规定,杜绝防卫过当的扩大化认定,坚守“法不护恶、法不让步”的司法底线。
(三)对被拆迁公民:明确合法维权边界,赋予法定防卫底气
本案判决清晰界定公民维权与防卫的合法边界:面对无合法依据、暴力侵入、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强拆,公民无需消极避让,可依法实施必要的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只要未超出紧急防卫所需限度,即无需承担刑民责任。同时也明确边界:针对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司法强制执行、合法拆迁行为,公民不得暴力抗拒,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既保障公民私权,也维护合法行政、司法执行秩序,实现公私权益的平衡保护。
五、本案的法治里程碑意义与行业启示
(一)法治里程碑价值
本案是继昆山龙哥案、福州赵宇案之后,又一重塑正当防卫司法适用的标杆性案件。如果说前序标杆案件规范了民间暴力冲突的防卫尺度,本案则首次系统性规范了公私权冲突场景下的正当防卫适用规则,将正当防卫制度从民间互殴场景,正式延伸至行政侵权、强制拆迁的公权力关联场景,彻底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私权、制衡不法公权的核心功能。本案打破了“拆迁纠纷属于行政争议、不适用正当防卫”的行业潜规则,确立了“只要是不法侵害,无论主体身份、行为名义,公民均享有正当防卫权”的核心法治原则,对推进征地拆迁领域法治化、规范化具有划时代意义。
(二)刑事辩护与维权实务启示
1. 拆迁冲突类刑案辩护核心思路:优先审查拆迁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完整性,固定无手续、暴力侵入、非法强拆的核心证据,从根源上论证不法侵害的存在,进而主张正当防卫无罪。
2. 类案辩护关键要点:重点向司法机关阐述案发场景的紧急性、不法侵害的持续性、普通公民的认知局限性,坚决驳斥“结果归罪”的错误裁判逻辑,争取防卫行为无罪认定。
3. 公民维权启示:面对非法暴力强拆,优先通过录音录像、报警、留存现场证据等方式固定侵权事实,合理实施防卫行为,坚守“合法维权、适度防卫”底线,避免超出必要限度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六、总结与预判
陕西咸阳张恒防卫无罪案,是法治进步的典型体现,是私权对公权不法的一次重要胜利。本案判决彻底扭转了征地拆迁领域长期存在的司法裁判偏差,明确了非法暴力强拆的刑事违法属性,统一了公私权冲突场景下的正当防卫裁判尺度。长远来看,本案将产生三大持续性导向作用:一是非法暴力强拆行为将大幅锐减,拆迁领域法治化合规程度显著提升;二是拆迁冲突类刑事案件裁判将全面统一,防卫过当扩大化适用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三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公信力全面强化,“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理念深度落地。
未来,各级行政机关、拆迁实施单位将彻底摒弃暴力拆迁、违规拆迁的惯性思维,征地拆迁工作将全面进入“程序合法、协商自愿、文明规范”的法治新阶段,公民的住宅权、人身权、财产权将得到更坚实的司法保护。
作者简介:
董超,2009年3月进入律所工作,现为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州市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郑州市域外法查明中心副主任、郑州市律燮合规服务中心涉外部副部长、郑州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讲师团专家、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协会企业合规部部长、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先后主持编撰《公司法律体检业务指南》、《郑州律协(律燮)合规服务中心业务指南》、《中国企业全球化经营合规韬略》、《涉外律师合规文集(中英文双语版)》、《涉外合规动态》,2025年12月,个人专著《企业合规韬略》正式问世,标志着董超律师在企业合规专业领域迈上新台阶。2025年初,开始专注研究非洲投资及贸易法律服务,与常驻非洲的律师团队定期沟通,护航投资非洲的企业实现合规健康发展。
联系电话:13653865515。
供稿丨董超
编辑丨葛雨晴
校对丨张雪薇